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管理的领导,统筹和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规划、项目审批管理。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编制和管理。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系统和地面配套路网系统建设的统筹,并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轨道交通治安秩序,处理治安突发事件,制订交通疏解方案和交通堵塞应急处理预案。
城市管理执法、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