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区间及通风口附近采取保护措施,保障轨道交通的通风安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