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区间及通风口附近采取保护措施,保障轨道交通的通风安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