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抢险救援、人防等有关规定,在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视频监控、应急广播、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设备和标志,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持其完好和有效。轨道交通车站的公共区域及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公安机关有关系统连接,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配置站点警务室。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