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列车驾驶、行车调度和值班、信号、通信等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通过安全背景审查后,方可持证上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急救常识和技能培训,并在车站配备急救箱。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