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步骤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运营手续:

(一)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按照设计标准组织验收,并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

(二)结合试运行效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合格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合格后,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

(四)初期运营期满一年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合格后,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