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对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对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原因致使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受到错误处理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要求澄清事实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媒体等方式予以澄清,消除影响;因错误处理造成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