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新闻媒体报道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有关情况,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客观,不得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于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新闻媒体应当及时予以澄清,消除影响;因虚假或者失实报道致使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