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企业维权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好差评”“双评议”平台等渠道,受理社会公众对损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回应和处置;不得泄露投诉、举报内容以及投诉人、举报人信息,不得对投诉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