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第五十条有效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情形,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如实记载调解终止理由。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