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第五十一条有效当事人在纠纷化解过程中扰乱纠纷化解工作秩序,侮辱纠纷化解工作人员和对方当事人的,纠纷化解组织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