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化解纠纷,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报酬的,由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商事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退还,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以调解为名骗取当事人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