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条有效鼓励纠纷化解组织发展专业化调解员队伍。纠纷化解组织根据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定经验的人员,以及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