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多元化解纠纷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

(二)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

(三)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四)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五)属地管理与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多方协调联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