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多元化解纠纷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愿;(二)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三)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四)预防与化解相结合;(五)属地管理与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多方协调联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