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多元化解纠纷,是指协调联动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形成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化解体系,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纠纷化解服务。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