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平安建设主管机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社会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稳定风险防范等制度,促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

市、区应当建立多元化解纠纷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部署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协调解决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平安建设主管机关承担部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纠纷化解。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