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员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没有争议的事项,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就部分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可以就该部分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协议。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