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四章 程序衔接与效力确认第三十一条有效纠纷化解组织收到当事人纠纷化解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组织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