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平安建设主管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应当通过委派、委托、邀请、移送等方式,加强协调配合,推动程序衔接,促进纠纷化解。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