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四章 程序衔接与效力确认第三十条有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平安建设主管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应当通过委派、委托、邀请、移送等方式,加强协调配合,推动程序衔接,促进纠纷化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