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三章 纠纷化解途径第二十条有效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接受纠纷化解申请,有关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法律咨询、委托代理,应当告知当事人纠纷多元化解途径,并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纠纷。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