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三章 纠纷化解途径第十九条有效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下列纠纷化解途径:(一)和解;(二)调解;(三)行政裁决;(四)行政复议;(五)仲裁;(六)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