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八条有效对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纠纷,负有纠纷化解职责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联动,共同推动纠纷化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