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在投资、贸易、金融、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商事领域开展商事纠纷调解服务。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