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组织,街道、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积极预防和化解纠纷。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