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四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