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车辆违反限高、限重规定通行城市桥梁、隧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驶入警示区域的,责令驶离或者卸载通行;

(二)驶入限高区域的,责令驶离,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限高设施或者城市桥梁、隧道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驶入限重区域的,责令停驶,卸载后通行。超重百分之十以内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超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超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限重设施或者城市桥梁、隧道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