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在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拟订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建议草案;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草案。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