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询等形式。立法事项涉及相关利益群体的,应当听取相关利益群体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