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属于前款规定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