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事项的地方性法规。

属于前款规定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Local Regulations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