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四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