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