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送交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