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