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参加由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有关调研论证活动。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