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金融发展资金。以市人民政府出资为主,金融机构参与出资,形成共同出资、共同享有、共担风险机制。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