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成立金融发展委员会,统筹金融发展促进工作,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提升金融决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金融发展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监管机构、深交所、财政、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和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金融发展委员会下设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负责金融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