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发展风险评估机制,培育和引进金融风险评估机构,科学界定风险评估标准及风险等级,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金融风险的常规处理机制,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和安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