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金融创新第二十四条有效金融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技术创新,提高金融监管、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效率:(一)发展网上交易;(二)加快金融企业信息化建设;(三)加快银行卡应用系统建设,扩大覆盖面,提高支付比例和效率;(四)尽快形成统一的或者相对集中的清算中心、交割中心、备份中心和珠三角外币结算中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