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技术创新,提高金融监管、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效率:

(一)发展网上交易;

(二)加快金融企业信息化建设;

(三)加快银行卡应用系统建设,扩大覆盖面,提高支付比例和效率;

(四)尽快形成统一的或者相对集中的清算中心、交割中心、备份中心和珠三角外币结算中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