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金融创新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和发行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集合发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完善创业投资机制。支持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机制创新,完善间接融资体系,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贴息、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专项资金,建立规范的政策性中小企业担保投入和代偿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中小企业融资创新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