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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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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二条

有效

金融机构应当创新各类金融产品,稳步发展利率类、汇率类、股票类、期货类、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金融衍生产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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