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金融创新第二十二条有效金融机构应当创新各类金融产品,稳步发展利率类、汇率类、股票类、期货类、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金融衍生产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