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服务区域和床位数量,不得超出实际服务能力开展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床位设置应当以护理型床位为主。新建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应当占总床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已建成的养老机构应当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