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住宅小区内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或者将其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老年人出行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