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住宅小区内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或者将其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老年人出行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