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推动社区实现下列养老服务功能:(一)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日常生活服务;(二)提供生活陪伴、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三)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服务;(四)提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