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对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等老年人,根据其照护等级、困难状况等情况,经综合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补贴。民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洁、远程照护等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