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负责做好辖区内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