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支持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事业部等相对独立的科技专营机构,单列科技型企业贷款规模,实施优惠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在授信审批和激励考核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适当提高对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
支持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发科技型企业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加强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对接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