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支持境内外各类资本和投资机构在本市依法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并购投资基金,培育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引导商业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投资本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加强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建立覆盖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及并购重组期投资的基金体系;推动完善科技创新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推进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起、设立投资母基金或者参与上级政府设立的投资母基金,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与成果转化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符合科技创新创业投资规律的国有投资基金投资机制和国有资产绩效考核机制。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