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市为创新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创新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到企业兼职、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业,依法取得收入。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聘请有科技创新实践经验的创新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人员。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