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根据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要,编制并适时调整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目录,加大对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
本市依托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湖北实验室、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培养和引进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及其创新团队;建立首席科学家负责制,赋予科学家充分的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支配权和资源调度权。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根据创新工作需要,可以按照规定设置特设岗位或者流动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特设岗位、流动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顾问指导、挂职兼职、项目合作、技术服务、在外地(含境外)设立或者共建科研机构等方式柔性引进创新人才。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