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本市建设宜居宜业、创新创业的人才友好型城市,营造才智涌流、活力迸发的创新生态。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匹配的人才培养、发现、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机制,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才专项资金,为创新人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出入境、落户、住房、医疗、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为创新人才提供便利服务。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